兼職人員與兼職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
李某系某機械廠參保職工,在機械廠從事會計工作。2012年3月,李某又到某紡織廠擔任會計一職,紡織廠未與李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。2014年2月,李某將紡織廠訴至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,要求確認與紡織廠自2012年3月至今存在勞動關系。
紡織廠辯稱,李某已與機械廠簽訂了期限為2009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書面勞動合同,至今,李某仍然在機械廠正常工作,且為機械廠的參保職工,故李某與我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。
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(三)》第8條規(guī)定:“企業(yè)停薪留職人員、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、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(yè)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,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(fā)生用工爭議,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,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。”仲裁委認為,李某系機械廠參保職工,與機械廠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,因此不在上述四種人員之列,所以,對于李某要求確認與紡織廠從2012年3月至今存在勞動關系的仲裁請求,應依法予以駁回。
作者:
兼職企鵝